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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优化矿业权出让管理
    发布时间:2024/11/29
    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0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源部称,全国人大代表周金波提出的《关于优化非金属矿权出让管理的建议》对优化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推进“净矿”出让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办理并作出答复。  关于优化矿业权设置以及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提出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工作。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继续推进“净矿”出让工作。为优化矿业权设置以及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2023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优化调整矿区范围管理方式。  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方面,现行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已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重点解决了涉矿企业缴纳首付比例过高、缴纳年限较短等带来的征收节奏靠前偏快等问题,有效减轻了企业投资建设期的资金占用压力,有利于引导矿业权人充分考虑产品周期因素,理性参与矿业权竞价。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财综〔2023〕10号文)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改变“一次性趸交”的征收方式,分“成交价”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此征收方式,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与资源储量脱钩,矿业权人在出让环节缴纳成交价后,勘查和矿山建设阶段均无需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开采后根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逐年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二是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财综〔2023〕10号文规定,按金额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可分期缴纳出让收益,且首次缴纳的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10%-20%,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三是对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作了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办理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国家林草局,指导地方积极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在矿业权出让中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为矿业权人办理涉矿手续创造有利条件,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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